「深度」重建供销社:什么定位?如何监管?

导读 记者 | 程大发编辑 | 翟瑞民近期,多地发布关于供销社经营建设计划引发公众热议,这也使得资本市场上供销社概念股大涨,多家公司的股票...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近期,多地发布关于供销社经营建设计划引发公众热议,这也使得资本市场上供销社概念股大涨,多家公司的股票攀上新高。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物资供应的标志性渠道,实际上,多年来供销社从未脱离我国经济体系。中国社科院农村组织与制度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芦千文表示,经过持续改革创新、自我发展,目前的“供销合作社”作为兼具公益职能和市场属性的主体,与传统观念中承担“统购统销”任务的供销合作社已经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

“旧供销社是为解决农业物资短缺,规范分配秩序的计划经济体系,新供销社系统是为解决农民、农村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和农业物资购买渠道提供服务的市场经济体系,两者名称相同,但历史使命已截然不同。”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向界面新闻介绍。

基层网络正在恢复

供销社是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简称。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官网介绍,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20年前后。而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是供销社发展的黄金时期,当时,供销社在全国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

一位曾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的专业人士对界面新闻介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道路不畅,商品流通渠道阻塞,严重制约着工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当时,供销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高度契合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被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

“计划经济年代,在农村生产资料供销和产品销售、农民生活物质供应、联结城乡的物质运输等商品流通领域,供销社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个别领域甚至形成了垄断。”芦千文说。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个体、民营、外资等市场主体不断涌现,供销社的“购”和“销”业务被其他市场主体分走、替代。在此背景下,大量供销社出现经营困境,不得不破产或转让,员工下岗、内退。最后,供销社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渐渐淡出公众视野。

但是,供销社并没有彻底退出舞台。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简称“11号文件”),提出了供销社综合改革的目标,致力于将供销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从“11号文件”开始,供销社全系统进入了构建为农综合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发展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供销社就一直在拓展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十年来,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务逐渐成为供销社为农服务新名片。

供销社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村分为不同的级别。其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国务院领导,属于正部级单位,各地方省社则属于正厅级单位。而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

“深化供销社改革,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必然要在农村把供销社的服务网络恢复起来。”芦千文说。

“11号文件”之后,多地陆续开始恢复重建供销社。据湖北日报报道,湖北省自2015年起实施“基层社恢复重建工程”,到目前,湖北基层供销社恢复重建至1373个,基本覆盖全省乡镇。而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已发展基层社3.76万家,农民合作社19.2万个,综合服务社44.8万家。

“供销社仍然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市场主体。”芦千文说,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供销社盈利能力是比较可观的。

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数据,2020年,供销社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5.3万亿元,同比增长14.2%。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介绍,2021年,供销社全系统销售总额创历史新高,达6.26万亿元,同比增长18.9%。

经营性和公益性

供销社重新崛起后会不会将农村民营商超挤出市场造成垄断?芦千文认为,大量恢复的基层社并不会改变市场格局,“不会像以前一样,供销社基层机构重建了,业务恢复了,其他的市场主体就做不下去了。这其实也是市场规律使然,看准了农村的发展机遇,所有的市场主体都会进入,开展竞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农村市场体系的完善。”

上述专业人士表示,供销社为农服务形式不断创新,比如在对农户的引领、服务和组织方面,供销社最大的特点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实施,而是通过合作制、市场化手段以及广泛的经营服务网络来开展。

实际上,当前供销社在基层农村仍然发挥着“毛细血管”的作用。芦千文介绍,在一些偏远地区,人口流失较大,现代生产方式普及率较低,市场主体往往触及不到,“比如一些山区,因为交通不便,农资和生活用品运输的成本很高,一般企业不愿意去做,所以供销社正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这也被视为当前供销社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上述专业人士介绍,“在当前农村电商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仍然是疏通农村流通体系、助推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供销社可以发挥覆盖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农村流通服务网络。”

另一方面,供销社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市场也会有失灵或者是失调的时候,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多个系统来保障市场运转,供销社就是其中一个系统。”芦千文说。

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职员向界面新闻介绍,2020年初,武汉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农产品无法流通,市场菜价日益走高。为此,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搭建起电商平台销售“10元爱心菜”,“我们社员及社属企业通过自己的渠道,到农村甚至是菜地里去收购蔬菜,然后再低价卖给武汉市民,保证了很多居民生活物资的供应。”现在,这个在疫情期间紧急搭建的平台,已成为武汉供销总社的常态化助农平台。

芦千文认为,供销社在未来的改革要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大家要理性认识供销社的恢复重建,一直以来,供销社的改革是在持续不断推进市场化,但因为面临工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供销社市场化改革并不顺利,所以还是应该走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业务相互促进的发展道路。

“供销社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它不能完全像其他市场主体那样去追逐利润,因为它最终还是要为三农服务,应该将收益用于公益服务”,他说,例如用于助力小农户现代化,农村的养老托幼、基础设施建设等。

定位不清致改革缓慢

根据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介绍,供销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4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而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有11家。

“从供销总社的章程就能看出来,总社与下辖社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只是提供业务指导。”武长海说。

芦千文介绍,供销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行其是、互不统一的情况,各层次供销社的所属企业发展状况也大相径庭。此外,“由于政府对供销社组织体系性质定位不清,供销社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也一直没有理顺,供销社的体制机制一直存在监管漏洞。”

2020年3月,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唐庆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当年9月,黑龙江省供销系统两名重要官员相继落马。据中国新闻周刊当时统计,近五年来全国供销系统落马官员超40人,至少5个省级供销系统一把手被查,个别地域还查出腐败窝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撰文分析:“在一些地方,当地国资委对其没有资金监管的法定职责,上级监督缺乏着力点;广大社员职工对供销社的了解、参与程度低,不能进行有效监督;一些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班子成员内部的监督制衡作用无法发挥,导致一把手‘一言堂’现象严重。”

芦千文介绍,这也是多年来,供销社改革难以大幅推进的重要原因,“供销社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它所受到的监管应该更严格一些。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监管和改革都难度很大。”

芦千文指出,从资产来源看,供销社建立早期还比较清晰,原始资金主要包括农民的股金、职工出资以及各级政府的国有资金。而发展到今天,改革过程中大部分农民股份已经清退,供销社的经营活动积累资产、与其他企业合作整合的大量资产、供销社自身改革过程中资金资产权属的变化,以及不同时期地方政府支持供销社发展的政策形成的资产等,使得供销社所属或管理的资产构成极其复杂。

“既然不同于国有企业,那它的监管单位应该是哪家?能像央企、国企一样归口国资委吗?也不是。”芦千文说,供销系统亟需厘清业务关系,将业务归口的部门纳入监管机制中。

“11号文件”此前指出,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

而《供销合作社条例》自2014年9月开始起草,2019年10月曾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出台。芦千文介绍,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争议颇多,其中最多的质疑是,既然市场可以来承担供销社所有的业务,就应该把这些业务交给市场来完成,所以供销社系统应该取消。

芦千文觉得,这些质疑并不是针对供销社系统,“质疑的是供销社的历史标签,因为它有着深刻的计划经济烙印。”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